计量法律法规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三部计量规章(附内容解读)
发布日期:2023-05-10        来源: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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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三部计量规章(附内容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有关要求,完善计量法治体系,提升计量监管效能,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三部计量规章,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多年来,市场监管总局始终致力于推动计量领域的改革创新,此次规章的修订,既是将之前改革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制度化、规范化,同时也为下一步计量工作提供了法治化保障。如调整《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与总局最新的《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相一致;强化计量比对的应用,将国家计量比对结果作为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复查考核、标准物质定级、计量授权以及实验室认可的参考依据,加强制度供给,更好满足计量量值传递工作的需要;转变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计量保证能力监管模式,将现行的政府核查发证改为企业自我声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体现企业的主体责任,等等。通过对三部规章的修订,进一步加强计量器具管理,完善量值溯源体系,提升民生计量监管水平,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切实推动计量事业改革发展。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解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强计量器具新产品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办法》首次制定于2005年,实施至今已有近18年的时间,对统一规范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多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始终致力于推进计量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优化制度设计,《办法》中的部分规定已不能适应计量管理实践的需要,对于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受理、型式评价、审批以及事后监管等方面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通过对《办法》进行修订,更好地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有关要求,加强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办法》适用的计量器具范围如何调整?

  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了《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并于2020年进行了修订,将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5号)予以废止,重新明确了需要办理型式批准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目录。《办法》据此将适用的计量器具范围进行调整,规定:“生产者以销售为目的制造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应当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型式批准后,方可投入生产。制造除前款以外其他计量器具的,生产者可以根据需要自愿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试验。标准物质新产品按照标准物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目前,《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执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42号)。

三、《办法》对型式评价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办法》增设了对申请人保存样机的要求,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经封印和标记的样机、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进行保存。对于系列产品,应当至少保存一台代表性产品样机;对于单个规格产品,应当至少保存一台样机。保存期限应当自停止生产该型式计量器具之日起不少于五年。同时,《办法》将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在型式评价后保留有关资料和原始记录的期限由三年提高到五年,从而为后续管理中产品一致性判断提供更好支持。

四、《办法》如何体现型式评价的统一性?

  为使全国型式评价标准统一,避免出现地区差异造成不公平竞争,《办法》取消了型式评价机构可依据型式评价技术规范编制型式评价大纲的内容,明确型式评价应当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实施的型式评价技术规范进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中已经规定了型式评价要求的,按规程执行。没有国家型式评价技术规范的,由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依据相关标准、规范或者国际建议拟定型式评价技术规范,并经相关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执行。

五、《办法》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生产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2017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取消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原质检总局相应废止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保证计量器具产品质量,《办法》新增了多项要求。一是制造已取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应当在其使用说明书中标注国家统一规定的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二是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制造计量器具的,被委托方应当取得与委托加工计量器具相应的型式批准,并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加工的计量器具,应当标注委托方、被委托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被委托方的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三是生产者制造计量器具应当具有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等,并对其制造的计量器具负责,保证其计量性能符合相关要求。鼓励生产者建立完善的测量管理体系,自愿申请测量管理体系认证。

六、《办法》如何体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在明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全国计量器具新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计量器具新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外,专门作出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制造计量器具的质量、实际制造产品与批准型式的一致性等进行监督检查,从而确保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要求落到实处。

七、《办法》对相关法律责任作出哪些完善和补充?

  现行《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对制造销售计量器具新产品等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情形规定较为简略,行政处罚力度低,威慑作用较弱。原《办法》除援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的处罚规定外,未对其他法律责任作出规定。鉴于此,《办法》在遵循《立法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基础上,针对未按规定标注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制造、销售的计量器具与批准的型式不一致,未持续符合型式批准条件、不再具有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三种违法行为,新增了三项行政处罚,并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处罚种类和额度,加大了处罚力度。同时,新增转致条款,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相衔接,全面做好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监管工作。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解读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印发《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公告 2023年第69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落实《办法》要求,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现行的《计量比对管理办法》自2008年发布实施以来,进一步规范全国计量比对工作,有效促进计量标准量值的统一、准确和可靠。近年来,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在计量比对工作中积累了一些有益经验和做法,取得较好成效,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计量比对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特别是计量比对活力不够,项目有效供给不足,制度规范还需进一步完善等问题亟待解决。2020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对健全计量比对工作机制和管理模式提出了明确要求。修订《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对于保证测量结果等效一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计量监督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一是保障量值准确可靠的客观需要。计量是构建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的重要支撑。我国经济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计量作为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基础,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计量比对是确保量值准确可靠的重要手段。只有测得准,才能造得准,除了产业领域外,水利、铁路、气象、海洋、能源等领域对测量仪器复现的量值准确可靠提出了更高要求。修订《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对强化计量比对工作,切实提高计量比对供给质量和效益,对确保我国量值准确可靠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拟取消国家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和参比实验室备案制度,将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申报主体范围全面放开,允许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为计量比对提供机构,可面向社会自主开展计量比对活动,进一步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激发社会创造力。通过参加国家计量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作为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复查考核、标准物质定级、计量授权以及实验室认可的参考依据。可进一步简化考核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由于计量比对是计量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方式,也是凭技术和数据说话的较为客观公正的监管方式,修订《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将计量比对作为对计量基准、计量标准、标准物质的监督检查手段,有利于扩大计量比对供给,强化计量比对结果使用,能够有效提升计量监管效能。

二、与原有制度相比,《办法》做了哪些修订?  修订后的《办法》以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满足新时代计量改革发展要求为目标,着眼于当前计量比对存在的问题,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注重推动形成计量比对机制化工作格局,注重增强计量比对活力,提高计量比对供给质量和效益,在健全计量比对管理模式和工作机制,加强计量比对结果使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既是对前期探索形成的计量比对改革经验的总结,也是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确定实施的改革措施的进一步固化。  一是强化计量比对应用,加强对计量比对的监管。计量比对既是量传溯源方式之一,也是强化计量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能通过评价参加比对的实验室反馈传递标准(样品)的测试结果,判定参加比对实验室所涉及本次比对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标准物质的运行状态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可作为凭技术和数据说话的、较为客观公正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办法》强化计量比对结果应用,明确国家计量比对结果可作为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复查考核、标准物质定级、计量授权以及实验室认可的参考依据。《办法》强化了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除了通报批评外,情节严重的,还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二是更大力度放开搞活,激发计量比对活力。《办法》将国家计量比对可以由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或者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实施,调整为具有相应能力和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就可申报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同时,取消了国家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和参比实验室的备案制度。为提高计量比对供给质量和效益,充分发挥市场力量,《办法》打破了原办法中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和参加比对实验室的资格限制,由依法设置或授权的技术机构扩展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三是增加了计量比对传递标准(样品)的溯源性要求。为确保计量比对结果的科学性、有效性,《办法》将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条件中的能够提供稳定可靠的传递标准或样品,调整为能够提供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的准确、稳定和可靠的传递标准或者样品,新增了对计量比对传递标准(样品)或参考值的溯源性要求。

三、国家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哪些单位必须报名参加国家计量比对?  

(一)国家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或者标准物质等符合计量比对要求,并能够在国家计量比对期间保证量值准确;

 (3)能够提供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的准确、稳定和可靠的传递标准或者样品;

 (4)具有与实施国家计量比对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已取得国家计量比对所涉及的计量基准证书、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或者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计量比对,能够提供正当理由且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书面同意的除外。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国家计量比对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国家计量比对组织实施过程中有哪些禁止性行为?

 (一)主导实验室、参比实验室和技术专家组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在国家计量比对结果公布前不得泄露国家计量比对数据。  未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主导实验室和参比实验室不得发布国家计量比对数据及结果。

 对擅自泄露或者发布国家计量比对数据及结果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有关情况通报主导实验室、参比实验室所在单位,取消申报国家计量比对资格,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主导实验室不得有下列行为:

 (1)抄袭参比实验室国家计量比对数据,弄虚作假;  

(2)与参比实验室串通,篡改国家计量比对数据;

 (3)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

 参比实验室不得弄虚作假,相互抄袭国家计量比对数据。

  主导实验室和参比实验室存在以上行为的,国家计量比对结果无效,取消申报国家计量比对资格,予以公开;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部署,落实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改革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定量包装商品愈来愈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商品,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是否准确,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民生计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监管总局始终高度重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在实践中不断深化改革、总结经验。为将试点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固化下来,并保持《办法》同有关国际建议要求相一致,需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办法》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范围作了哪些界定?

  《办法》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范围设定了排他性条款,即“药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办法》针对的是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仅对短缺量作出要求,对超量未作要求。而药品、危险化学品属于特殊商品,在“量”上既不可“少”也不可“多”,且成分含量也是其非常重要的指标。《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对相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一并审评,对药品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标签和说明书一并核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药品、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管理适用《药品管理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不适用一般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

三、《办法》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模式作了哪些调整?

  2018年12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全面实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的通知》,在全国范围进一步深化计量领域改革,创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监管方式。为强化对改革的法治保障,此次对《办法》进行修订,将改革完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监管模式的举措和成果通过规章固化下来,确立了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自我声明和公示制度。规定自愿参加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自我评价符合要求的,应当进行自我声明,声明后即可在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同时,加强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对已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违反要求和未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情况加大处罚力度,确保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达到要求。通过取消政府核查发证,改由企业自我声明,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四、《办法》如何与相关国际建议更好衔接?

  原《办法》中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提出了一些具体技术要求,这些具体要求与国际法制计量组织R87号国际建议《预包装商品的量》(2004版)和R79号国际建议《预包装商品的标签要求》(1997版)相一致。目前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已经对相关国际建议进行了修订,发布了新的R87号国际建议《预包装商品的量》(2016版)和R79号国际建议《预包装商品的标签要求》(2015版),对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管理的一些技术内容提出了新要求。为同国际建议要求相统一,此次《办法》修订对相关技术要求作出了调整,技术性较强的抽样方案不再以附表的形式出现在《办法》中,相关规定补充在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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